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 破坏村容乡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责任条文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乡貌和环境卫生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1)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1000元的罚款;
(2)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2000元的罚款;
(3)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损失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2000元的罚款,并责令赔偿损失。
2、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乡貌和环境卫生的
(1)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乡貌和环境卫生,堆放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20元罚款;
(2)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乡貌和环境卫生,堆放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至4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50元罚款;
(3)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乡貌和环境卫生,堆放面积在4平方米以上至6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70元罚款;
(4)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乡貌和环境卫生,堆放面积在6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1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