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审查决定是否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予以批准,并督促流转双方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流转手续、严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的责任。
二、监管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要履行报审手续,镇政府依法对办件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一)材料报审。
镇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送审需要报送的材料。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审查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予以办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经镇政府审核后,报有管辖权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材料审核办理人员必须及时做好相关申办材料的登记。
(二)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在受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材料及要求。
(3)是否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是否按照程序履行决定职责,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能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是否按要求加强林权流转的事后监管、及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6)是否正确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2.监督检查方式:日常检查、重点抽查、举报核查。
3.监督检查处理:对于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协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查处和撤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协同监管
镇政府、林业、农经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合作,加强对林权流转的审核监管,重点查处林权的违规或私自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流转、违规使用林地。严肃查处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四)信用监管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申请,擅自将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镇政府撤销批准决定并报上级备案。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三)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四)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程序公开。在网站及政务窗口公开所有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结果及时公开,定期通报办理结果。
(二)落实制度。严格执行政务服务制度,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程序。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出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三)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强化服务意识,提升办事能力水平。对责任心不强、业务工作不精、缺乏法律意识人员,不得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审核工作。